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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材料。
使馆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申请人提供附加材料。
1415申请表、54家庭成员表格我社可提供。
1.1415 号申请表格。(我社可提供)
2.54 号家庭成员表格。(我社可提供)
3.护照:在北京、上海、广州递交申请。请提供 护照原件+彩色复印件。
4.户口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一份。
5.照片:近6个月内两寸白底照片两张
6.资金材料。
请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其有能力赴澳旅行。相关证明材料可包括:
(1)证明申请人存款历史和/或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2)近一段时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或工资单复印件;
(3)信用卡明细单和信用额度证明 ;
(4)由邀请公司或派遣公司签发的提供经济资助的信件
7.公司材料。
请提供有关申请人计划赴澳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可包括:
(1)邀请信,详细说明访问目的(请包括邀请方的联系方式);
(2)派遣公司出具的批准信,详细说明申请人在澳期间的职责。如申请人为首次赴澳,另需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的商务背景与访澳商务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包括:申请人的就业详情和现任公司职位。
备注:以上材料均为必须材料,申请人还可提供其他如车本、房产证、股票、理财产品等资料。
如因您提供的任何用于签证的材料,信息等不准确或互斥造成的签证问题及损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如因我公司人为失误造成的签证问题,我公司将承担签证费、服务费、快递费,及相关签证实际交易金额赔偿,不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
免责说明 一、所有签证服务类别,均属于协助办理性质,您的签证申请是否成功,完全由该国的签证官根据您递交的申请材料独立判断,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的干预或交涉;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不承担由签证申请结果而导致被追溯任何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网站公示签证信息、资料的描述,虽然我们力求准确与完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若出现相关信息或者描述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情形,我们并不向申请人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有关签证资料上公布的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仅供参考而非任何法定承诺,一切均以签证官签发的签证内容为唯一依据; 四、" 工作日"、“申请时间”为使馆签发签证时正常情况下的处理时间;若遇特殊原因如政治干涉、假期、使馆内部人员调整、签证打印机故障、打印纸缺失等,则可能会产生延迟出签的情况;本网相关的处理时间信息仅供参考,非法定承诺;请您待拿到签证及护照后再出机票或与酒店确认付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网不承担签证以外其它费用; 五、资料的真实性是使领馆审核的最关键的因素之一,请申请人确保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如因您提供的任何用于签证的材料,信息等不准确或互斥造成的签证问题及损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如因我公司人为失误造成的签证问题,我公司将承担签证费、服务费、快递费,及相关签证实际交易金额赔偿,不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 六、本网在收取申请人资料后,经二次审核发现不符合签证申请资格的,保留作出不受理申请人签证申请决定的权利; 七、签证结果返回我公司后,您可选择来我公司自取或委托快递寄送您的护照及其它返回的原件资料。如您选择快递寄送方式,则表示您授权我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快递服务,第三方公司(快递公司的)所有服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您均已了解和认可。对于快递有可能带来的丢失、破损、或其他问题,由第三方公司(快递承运方)对您进行负责,我公司不予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 当您选择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时,视同您已认同此条款的内容 八、使馆保留要求申请人补资料或要求申请人前往使馆面试的权利。 九、银行存款证明原件使馆留存,款项到期自动解冻。